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2318号
原告: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济南高新区大正路**生物医药园中小企业产业化基地**楼10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N89E2A。
法定代表人:李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济南,住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北路**会信用代码913701130690413619。
法定代表人:于庆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公司)与被告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张永亮,被告诺贝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博科公司与诺贝尔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判令诺贝尔公司向博科公司返还已付货款人民币3280000元,利息人民币10000元(截止2020年4月29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诺贝尔公司向博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博科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23700元;3.诉讼费等费用由诺贝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7日,博科公司与诺贝尔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订购一拖二型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成人)5套,一拖二型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儿童)5套,共计价款人民币6000000元,博科公司已分两次共计支付3280000元。设备到货安装后,无法正常运行,原计划按照50片每分钟生产,一天大约可以生产3万片,实际成品产量只有约十分之一。诺贝尔公司工程师维修调试后,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该口罩生产线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博科公司认为,诺贝尔公司交付的设备与其宣传的质量和产量不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且给博科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诉至本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诺贝尔公司辩称,博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损失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博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本案事实情况为:2020年3月31日,诺贝尔公司与博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博科公司向诺贝尔公司购买成人口罩机5台、儿童口罩机5台,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前,付款方式为预付合同50%货款,全款提货,每次提货前支付该批次货款的50%,剩余50%从预付款中抵扣。货物验收方式为:发货前两日,博科公司到诺贝尔公司处验收货物,产品正常运转4小时以上,若诺贝尔公司对产品数量、型号、质量无异议,则签字验收,若有异议2日内提出,2日内未提出的,视为产品质量、型号、数量等符合合同约定。博科公司在诺贝尔公司验收合格后,诺贝尔公司安排发货。货到博科公司工厂,诺贝尔公司再派人安装,安装完成出具验收单。合同签订后,博科公司要求先交付一台成人口罩机,诺贝尔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4月7日向博科公司交付一台成人口罩机,博科公司验收合格,并安装调试完成。诺贝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剩余的4台成人口罩机和5台儿童口罩机生产调试完成,多次要求博科公司验收产品提货,并于4月14日、16日、19日、24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博科公司接收货物,博科公司一直未履行接收货物的义务。4月20日博科公司工作人员高凤经理和刘新城经理来到诺贝尔公司,还要求被告公司调试2台儿童口罩机、1台成人口罩机交付,4月24日诺贝尔公司要求博科公司接收货物。博科公司却在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再到本案诉讼,诺贝尔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违约,产品质量无任何问题,博科公司已验收合格一台,剩余货物,博科公司却违约拒不接收,4月29日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二、博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有三种方式,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无约定解除的情形,事后也未达成解除协议,博科公司既不符合93条约定和协议解除的情形,也不符合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件,博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任何法律依据。三、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1、合同项下的产品在疫情期间,诺贝尔公司已加班加点生产调试完成,4台成人口罩机、5台儿童口罩机均存放在诺贝尔公司,完全可以交付。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博科公司不能要求解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254号九民会议纪要精神,要求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促进诚信社会构建。3、博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诺贝尔公司诚实守信,口罩机属于疫情期间的重要抗疫物资,不仅各种原材料成本飞速上涨,更重要的是诺贝尔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加班加点生产该抗疫物资,自疫情以来很多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生产抗疫物资,甚至1个月不回家一次。博科公司恶意违约解除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守约者诺贝尔公司实为不公。4、双方3月份签订买卖合同,此时正是口罩机大量需求时期,各种原材料价格飞速上涨,因此口罩机成本极高,而且因与博科公司签约,诺贝尔公司就会失去与其他公司的订约机会。口罩机在平时并不是畅销产品,现在面临各种原材料价格下降,更何况已经为博科公司生产调试好的口罩机更是无法再销售。如若解除合同对诺贝尔公司将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博科公司起诉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予驳回起诉,涉案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继续履行。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31日,博科公司(买方\甲方)与诺贝尔公司(卖方\乙方)签订编号为NBL20-03-16《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博科公司向诺贝尔公司购买一拖二型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成人)5套(单价560000元\套),一拖二型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儿童)5套(单价640000元\套),共计价款人民币6000000元。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为符合产品企业标准,配套产品设备以配套产品生产单位技术标准为准,产品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质量问题,乙方保修,自设备到甲方地址安装调试无误之日起计算。2.2.1产品质保期一年,一年内因质量问题,乙方保修,自设备到甲方地址安装调试无误之日起计算。凡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等人为造成损坏或质量保修期外的维修,乙方有权合理收取维修和配件费用。配套产品以配套产品生产单位的售后服务为准。合同第三条约定交货时间为现货(己安装完毕,待调试合格后,甲方试机正常运行四小时并签字确认后即可发货)。
2020.4.25之前完成全部交货。交货方式为乙方工厂交货。收货单位为博科公司,联系人高凤。合同第四条约定产品的验收方式为乙方发货前两日,通知甲方验收货物,验收货物的地点为乙方公司所在地,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顺通路219号中德栋梁诺贝尔科技工业园。如果发现产品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应2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乙方安排发货。甲方不得再提出异议。产品培训为交货日期前两日到乙方工厂进行现场培训。培训两名技术人员一机械部分(负责打片)、电气部分(负责挂耳)。甲方验收后,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在验收时,应派出两名技术人员,到乙方处学习产品的使用、操作、功能等,乙方免费培训。甲方收到货后,乙方派遣两名工程师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协助安装调试,甲方确认安装调试合格后,出具验收单给乙方,双方签字盖章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五条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时间约定货物运至甲方交货地点后,货物由甲方自行保管,期间损坏或灭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概不承担。在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之前,乙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签订合同后,预付50%款项,甲方根据乙方调试进度全款提货,即供方每次发货前,甲方应支付当批次货款的50%,剩余50%从预付款中冲抵。
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3日,博科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诺贝尔公司支付3000000元,即合同签订后的50%预付款;2020年4月9日,博科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向诺贝尔公司支付280000元,即一拖二型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成人)一套50%的货款。
2020年4月7日,诺贝尔公司向博科公司交付一拖二型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成人)一套,博科公司生产副总吴萌在设备出厂签收及培训单级发货清单、配置清单上签字予以认可,在产品质量一栏勾选“合格”,未注明有何意见。
诺贝尔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16日、24日向博科公司发出货物提货通知,要求博科公司尽快安排人员到诺贝尔公司处提剩余四套生产线,通知书亦载明博科公司通知诺贝尔公司尽快调试成人口罩机1套、儿童口罩机2套,诺贝尔公司已调试完毕,要求博科公司尽快履行验收提货流程。博科公司对该三份货物提货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020年5月6日,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博科公司诉至本院,博科公司称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每分钟实际生产速度达不到要求,且经诺贝尔公司工程师维修调试后,仍未从根本上解决,为此,博科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口罩照片等证明口罩机质量不合格,产品技术要求不达标(生产速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生产出的口罩尺寸、质量不合格),诺贝尔公司认为该证据并不是证明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不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无法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证据仅仅是可信时间认证证书,并不能有效证明产品质量的任何问题,且从视频的整个内容看,均是博科公司工作人员自行介绍,也不存在专家认证的问题,口罩机的生产口罩尺寸、生产速度等均是可调节的,口罩机属于柔性产品,通过该证据无法证明口罩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博科公司与诺贝尔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NBL20-03-16《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诺贝尔公司已于2020年4月7日向博科公司交付一拖二型全自动平面口罩生产线(成人)一套,博科公司亦向诺贝尔公司支付3280000元款项(已提货的1台成人生产线560000元货款及剩余4台成人生产线、5台儿童生产线的50%预付款2720000元),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涉案产品于2020年4月7日交付,已经博科公司工作人员予以验收合格,且根据《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如果发现产品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应2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博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于收货后两日内提出过对产品质量的异议。根据《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涉案产品尚在质保期内,诺贝尔公司亦同意对产品进行调试,且一直催促博科公司提取货物,博科公司亦知晓该情形,双方未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合意。博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诺贝尔公司不同意解除,且本案亦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故博科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诺贝尔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博科公司要求诺贝尔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博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存在何种损失及损失数额,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55元,由原告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曼
书记员韩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