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保217号
申请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于庆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冠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113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诺贝尔(山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