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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一诺快递有限公司、河南京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4355号 原告:濮阳市一诺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站前路与京开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168107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京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丽都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716844X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爱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0W6Y9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领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宝龙电商产业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BMY5X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庚淼,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一诺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爱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京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庚淼、濮阳市领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一诺快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一诺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