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91民初1254号
原告***。
被告河南京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崛起时代**1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京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