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894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第三工业区自编1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长江浦路70-2号三楼3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660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合计4160元,由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