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894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第三工业区自编1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长江浦路70-2号三楼39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660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合计4160元,由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