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894号
申请人: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平稳村第三工业区自编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QPD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以上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长江浦路70-2号三楼3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654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75726444。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160000元额度内为申请人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长稳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及担保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一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