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2851号
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QEU63Y。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惠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凡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二期)D栋1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1P。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凡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