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83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永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朝山番山村自编Y123号内厂房2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8AWD9U。
法定代表人:黄梅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凡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福兴花园(二期)D栋1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2141P。
法定代表人:叶卓华。
被告:东莞市凡宝栏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桥头工业区杨坑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FBUQ30。
法定代表人:曾桂芳。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永豪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永豪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6.26元,减半收取计1618.13元,财产保全费1254.07元,共计287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红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凯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