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8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凡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卓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凡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5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凡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0129.6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娄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