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修武县全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1民初1615号
原告:修武县全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96293368A。
法定代表人:靳秃妮,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位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5225357XE。
法定代表人:陈小娟,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全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武县全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修武县全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全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鹏举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修武县全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