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兴园林景观石业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哈尔滨宏兴园林景观石业经销处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三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人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宏兴园林景观石业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三色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万元,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丰田牌吉普车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个体业主名下,已抵偿部分欠款100万元,其余欠款双方协商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