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汉台区文化街幼儿园与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文化街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
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法定代表人:姬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台区文化街幼儿园与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台区文化街幼儿园依据汉中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汉仲裁字(2019)191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7000元,仲裁费27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我院查明:1、我院通过网络查控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账号70201********、7050********,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605**********,均为额度冻结54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606********581,额度冻结金额54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2、查封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北侧蓝天都市风景小区6号楼3层6-2号营业房(所有权证号111219号)、2层6-1号营业房(所有权证号111218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该房产本院属于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3、由于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将其公司和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4、本院对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上述已冻结、查封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执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刚
审 判 员 苏志明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倩茹
书 记 员 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