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泰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2执2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泰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继延,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朝霞,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建明,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7年货款66889.5元及违约金6688.95元。2、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18年货款28620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733.27元(以102198.4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0年7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截止2020年8月31日已产生733.27元)。4、负担案件受理费1201元,执行费1450元。但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多次到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调查,其登记住所地为汉台区XX路XX花园XX号楼,本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传票,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建明到庭接受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某某。

三、对查询到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层XX号XX房,X号楼X层X-X号营业房予以查封。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涉及其他执行案件,该房产已被查封,本案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四、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劵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线某某信息。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和平

审 判 员 马 杰

审 判 员 苟汉生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