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执恢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5日,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
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2222546471G。
法定代表人:姬建明,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0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支付水泥款196500元及利息19617.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层XX号XX房一处已经另案以物抵债给另案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无房产可供执行。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以电话形式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查控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履行标的为223575.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延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曹之楷
书 记 员   卿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