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485号 原告: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负责人:***,系该律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陕西兢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23年3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芝 20230702485316100007941250076916107022225464712023368004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