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0229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空调(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十郑东新区商鼎路77号文化产业大厦A座1402、1403室。
代表人魏永战,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十金水区天明路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
奥的斯空调(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河南广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广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奥的斯空调(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电梯安装费42.09万元及违约金21045元。河南广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奥的斯空调(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3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2018年6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采取传唤方式,经本院到达被执行人河南广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后,经询问周围人员后,未找到被执行人后无法送达传票,拍照返回。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0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