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1民初4946号
申请人:天津市庆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地毯路麻纺织厂院内庆源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浩,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庆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17年4月11日提交相应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4439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44393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443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