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庆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庆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龙泽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112号
申请人:天津市庆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班维彬
申请人天津市庆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班维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迎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