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照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多金花,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南头西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多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不涉及不动产纠纷。涉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依照该约定,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中北镇综合商业楼工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东北××村,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焱
代理审判员*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