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21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口路南头西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120111004238209。
法定代表人:李家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4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45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