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执56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杨**柳口路南头西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家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依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2执5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陈 鹰
审判员 张宝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