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执1159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RRNGQ1Y,住所地: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昌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8618604X,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4月18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调查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了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信息。
2022年4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05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勋庆
审判员 曹 飞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