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8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485号康桥美郡10、11栋718号。
法定代表人:曾发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俞亲,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朋,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庭审活动,提起撤诉、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霞,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庭审活动,提起撤诉、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655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葵,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先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株洲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炎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易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罗 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实习陶纯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