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任葵,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委托代理人:罗春宝,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博洋,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李雄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进雄,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道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顺德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是三鹿庄食府的个体经营者。枣庄道桥公司是“中山市城桂公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的承包人。2011年5月3日20时许,枣庄道桥公司在中山市五桂山城桂路信地桥头施工过程中用炮机破桥面时,不慎将三鹿庄食府安装在桥下的电线破坏致断裂,导致三鹿庄食府内的供电线路损坏、电器被烧坏、冷冻食品变质等。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1年8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枣庄道桥公司施工损坏其经营的三鹿庄食府电线电路但迟迟不予修复,致该食府生意一落千丈并关门结业,而枣庄道桥公司却一再推搪拒绝赔偿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枣庄道桥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暂计为442832元(具体数额以评估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枣庄道桥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1年5月5日,经***与枣庄道桥公司双方清点确认三鹿庄食府被烧坏电器如下:冷藏柜2个、4门冷藏柜2个、吊扇4把、应急灯1个、鱼缸杀毒灯1台、21寸电视1台、25寸电视1台、清水泵1台、增氧机1台、三匹空调1台、二匹空调2台、空气开关(双极)72个;变质冷冻食品如下:炆羊肉20斤、炆鹿腩15斤、炆青头鸭8只、咸鸡15只、羊撕鸭6只、白切东山羊18斤、豉油皇猪手7只、扣肉6份、紫苏排骨10份、蒜蓉豆鼓鹅3只、鹿肉35斤、鹿腩18斤、山羊55斤、牛肉12斤、五花肉16斤、瘦肉13斤、西排20斤、羊肚6只、羊蹄15斤、鹿鞭汤3顶、鹿尾羓汤5顶、生章水鸭汤2顶、羊胎汤6顶、鹿骨汤8大牌、伏苓草龟汤10大牌、塘鱼135斤、鲩鱼75斤、吻鱼60斤、黄骨鱼12斤、海鳝9斤、生鱼35斤、塘虱鱼8斤、大鲗鱼15斤、乳鸽25只、美国鹧鸪15只、山鸡公5只、青头鸭16只、白鹭鸭25只、养殖水鸭19只、野生水鸭12只、老母鸡8只。
原审诉讼期间,原审法院根据***的申请,依法分别委托相关单位对三鹿庄食府的租金价值、被烧坏的电器及变质冷冻食品、电线电路重设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评估鉴定。2012年5月4日,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作出深英评字第(2012)F10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该物业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5月3日的市场租金价值为104724元(备注:土地租金为1.6元/平方米/月,房产租金为6.4元/平方米/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若超过此期限或市场出现较大市场波动,则需重新估价或做相应调整)。2012年8月13日,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永信评字(2012)0302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如下:本次评估财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78540元(其中,烧坏电器的评估值为40520元,冷冻食品的评估值为38020元)。2013年2月22日,中山市中正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中信造字(2012)第0450号造价鉴定报告,对于电线电路重设(包括桥至电线桩的线路;电线桩至各栋的线路;各栋照明及插座的配管配线)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如下:不含税造价为109451.79元,含税造价为113257.43元。
2013年4月24日,中山市中正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原审法院要求计算三鹿庄食府拆除电线残值,该公司经计算,出具的电线残值参考值为8715元。另,***主张电器(含冷藏柜2个200元、四门冷藏柜2个350元、21寸电视机1台20元、25寸电视机1台30元、三匹空调机1台100元、二匹空调机2台150元)残值为85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出示处警经过、五桂山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枣庄道桥公司出示的监理日志、施工日记等证据显示,枣庄道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震裂电线,造成***经营的三鹿庄食府内的电器、冷冻食品、电线电路、照明、电器插座等财物损坏以及因停工造成三鹿庄食府的房地产不能使用的租金损失。由此可见,郑淑娣的财物损失与枣庄道桥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枣庄道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枣庄道桥公司赔偿***烧坏电器损失39520元(40520元-残值1000元(酌情确定)]、冷冻食品损失38020元、电线电路重设工程不含税造价100736.79元(109451.79元-残值8715元)或含税造价为104542.43元(113257.43元-残值8715元)、租金损失17454元[按104724元÷12个月×2个月(酌情确定)计算]。综上,***诉求,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枣庄道桥公司要求由太平洋顺德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而枣庄道桥公司与太平洋顺德支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建议枣庄道桥公司另案起诉。对于枣庄道桥公司提出的其他辩解,因枣庄道桥公司未能提交主张成立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枣庄道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烧坏的电器损失39520元、冷冻食品损失38020元,以上共77540元;二、枣庄道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电线电路重设工程不含税造价100736.79元或含税造价为104542.43元;三、枣庄道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租金损失17454元。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2元(***已预付),由***负担受理费4432元,枣庄道桥公司负担受理费351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审院缴纳)。电器及冷冻食品评估费45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元、租金损失评估费2000元,以上共10500元(***已预付),由枣庄道桥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2013年12月9日,原审法院作出(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16-1号民事裁定,将原判书中第一页“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更正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宣判后,上诉人枣庄道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查明事实不清,三份评估报告在未见到原物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应作为认定***财产损失的依据。(一)房地产估价报告。1.本案赔偿数额不应包括场地租金损失。***并未提交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其在本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经营,不需要支付租金,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住宅用地,也不能用作商业用途,***属于违法经营。即使***通过审批程序获得经营许可权,在计算租金损失时应按实际支付的使用费来折算月租金,不应参照市场价格计算。事实上,***事发当日即2011年5月3日即停止营业,根本未发生任何租金费用。2.报告附件二中的估价对象照片不是***当初经营的食府原貌,该址早由案外第三人接手装修营业,报告依据现有案外第三人装修状况进行估价错误。3.2012年4月20日***已不在原址经营,评估机构在一年多之后的某个时间作为估价时点对枣庄道桥公司不公平。(二)资产评估报告。1.评估机构在未见到实物,只听取相关人员介绍、依据经营者所定项目作出估价报告,没有客观依据,是不真实的。2.事发时,枣庄道桥公司及时告知***保存现场,以备保险公司勘察、理赔。但当枣庄道桥公司和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却并未见到***所称的冷冻食品。若这些冷冻食品真实存在,其一直处于冷冻状态,该冷冻食品不是会马上就坏掉的,***应等枣庄道桥公司和保险公司到场确认后再进行销毁。***未经确认即快速处理冷冻食品,仅拿出自制的清单要求枣庄道桥公司赔偿,评估机构仅凭清单评估,是极不负责任的。且报告中没有明确评估依据是食物的成本价还是对外销售价格,枣庄道桥公司认为应按成本价为准。***应提供采购单,以采购单中的价格为准。3.***被烧坏的电器已使用多年,经维修后,部分电器仍可继续使用。对于仍可使用的电器,枣庄道桥公司赔偿维修费;对不能使用的电器,枣庄道桥公司折价赔偿;如***不愿意继续使用这些电器,***应将电器全部给枣庄道桥公司处理,枣庄道桥公司按使用年限、规格型号等折价赔偿。但***未经枣庄道桥公司同意或确认即私自处理电器,并以最高价主张赔偿,对枣庄道桥公司不公平。评估价值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吊扇应是完好无损的,可继续使用,不就作为烧坏电器进行评估。4.原审庭审中,***确认电器只卖掉850元,也从侧面反映电器很陈旧,评估机构评定的电器价值过高。(三)造价鉴定报告。1.报告所依据的施工图是***事发后自行委托第三方重新布画的线路,***应提交其开业时设置的线路图进行重新鉴定。线路哪部分需重设哪部分不需重设应由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禅公司)现场勘查的线路状况为准。该公司作出报告依据的是原始材料,法院应重视原始勘查资料。2.评估现场,枣庄道桥公司一再强调该线路图并不是***实际经营的线路图,是事发后,枣庄道桥公司考虑到***理赔的需要,让其画一份线路图让***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作参考用的。实际上,食府并非全部线路受损,仅是食府外部受损,内部是完全可以用的。故枣庄道桥公司即使赔偿也不应按重设线路来赔偿。3.原审并未考虑线路老化,已使用多年,自身线路难以承受较强电流冲击而致线路损坏这一因素。评估机构在2013年1月25日答复中也称,法官在判定时应考虑线路使用多年的因素。重设线路费用全部由枣庄道桥公司来承担不公平。4.报告计价时点为2012年4月20日,是案外第三人重新装修的营业状态,此时线路设置与***事发时设置完全不一样,鉴定人员依据现场勘察作出的计价不正确。5.评估机构在造价报告中应对线路重设时如何计价进行详细列明及阐述。但本案造价报告中却出现了综合单价,该价格中包含人工费及其他费用,而报告书又另外对重设线路工程的人工费及其他项目费用进行了计价,该报告存在重复计价情况。6.报告中的设备材料价格前后不对应。从编排来看,设备、材料价格表应是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的子项目清单,但对应的材料中的单价、数量及合价,存在极大差异。7.报告书计价含糊、不明确、前后矛盾。二、***使用的电线未合法报建,且事故发生后其消极不作为,未尽到应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任由损失无限扩大,依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自行承担其损失的扩大部分。(一)枣庄道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完全按照图纸严格施工,而施工图纸中根本看不到***使用的电线铺设标识,这是因为***使用的电线无合法报批,属自行铺设,且电线埋藏在混凝土中,根本没有作标记,***对损失的造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枣庄道桥公司与业主、监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电力部门报修并对震裂的电线进行了紧急处理,电力维修单位也于当天即2011年5月3日抢修成功,恢复供电。同时,枣庄道桥公司也及时向太平洋顺德支公司报案,并告知***保护好现场,等待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察。若***想继续经营,完全可以边积极自救边索赔,在索赔前自行购置电线进行安装,对于损坏的电器,可以维修的维修,不能维修的重新购买,损坏的电器可以等保险公司评估后赔偿。但***事发后消极不作为:2011年5月4日只是购买了临时应急用电,5月22日才找人安装临时应急用电线路;冰箱、冰柜断电后仍可保持一段时间冷藏冷冻效果,***有充分时间移走汤类、鱼类、熟食等,但***在断电后仅是消极等待赔偿,任由其腐烂变质。三、正如***所称,其食府已经营十多年,其所使用的电线、电器也十多年,电线、电器等均处于老化、需要更新状态,耐电流冲击力一目了然。事故发生后,***称其食府内的电线、电器受损失严重,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并没有提供定期维护电线、电路、电器的证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枣庄道桥公司依据兴禅公司作出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对***进行计赔,计赔的金额具体为43390.4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负担。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三个评估报告是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各方已进行质证,枣庄道桥公司在二审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没有依据。虽我方对原审判决的租金损失并不满意,但并未提起上诉。涉案土地属***,故其提出的租金损失已进行了折算。由于进入食府的食物基本都是生的,是进入食府后再进行加工并冷冻的,且评估过程漫长,如要求***保存冷冻食物是不太可能的,永信公司是考虑到这个原因后进行评估的。电器是经过双方确认的,法院委托及单方委托是不同的,兴禅公司是保险公司及枣庄道桥公司共同委托的,保险公司委托肯定是评估越少理赔就越少,是存在利害关系的。虽***认为原审判决赔偿过少,但考虑到诉讼时间过长,故没有提出上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太平洋顺德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与枣庄道桥公司并未就三鹿庄食府被烧坏电器及变质冷冻食品进行清点确认。除上述事实外,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枣庄道桥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中山市城桂公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信地背小桥施工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经现场了解核实,施工单位(枣庄道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超出红线范围。上述电力线路为‘三鹿庄’饭店自行擅自埋设,现场没有明显的标示和标牌,没有按规定在公路产权单位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方城建部门及公路管理部门进行报告或报备”,拟证实枣庄道桥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并无存在过错行为,***私自铺设线路,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以致枣庄道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误碰其私设线路,因此***对造成本案事故应当承担重要责任;证据二、中山日报社于2010年10月14日出具的发票和中山市广播电视台于2010年10月19日出具的发票,拟证实枣庄道桥公司在施工前,在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均依法进行了公示与公告,要求城桂公路五桂山段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要及时与施工单位及交通集团联系,但***未与施工单位及交通集团联系。***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交通项目公司并非电力线路的管理部门,涉案工程是该公司发包给枣庄道桥公司施工的,该证据只是枣庄道桥公司的单方说明,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且证据指向不明确,即使枣庄道桥公司有进行报备,但也只证明其程序合法,并非能证明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另外,***主张,枣庄道桥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不属于法定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原审诉讼中,枣庄道桥公司提交兴禅公司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FSXC-TBSD-JG1105001的公估报告。该报告内容反映:该公司受太平洋顺德支公司和枣庄道桥公司中山市城桂公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被保险人)的委托而进行公估,目的系为保险合同双方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提供参考依据;2011年5月3日,兴禅公司派员前往涉案施工意外现场实地查勘。该公估报告认定:一、三鹿庄食府内的电器受损情况如下:冷藏柜2个、四门冷藏柜2个、21寸电视机1台、25寸电视机1台、三匹空调机1台、二匹空调机2台、应急灯1盏、鱼缸杀毒灯1支、750W清水泵1台、增氧机1台,上述十种电器受损状况均为过电流、损坏,处置方式均为报废;吊扇0把,未见明显受损现象;双级空气开关0个,重复索赔项目。二、冷冻食品损失情况如下:经分析,第三者(***)提供的汤类、鱼类手工账无日期,且未提供相应的记账凭证(例如:收款收据、收货收据、供货合同等),故无法通过帐帐、帐证、帐实对应的方式直接确定结存数量及金额;该公司公估人员现场与被保险人(枣庄道桥公司)联系时,其也未提及第三者的肉类食品受损情况,且截止到该报告提出时第三者未向该公司提供肉类制品的损失依据,且第三者于事故发生时至该公司现场查勘时可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租用冷冻车的方式将外运到有冷冻条件的地方(例如:供应商处)进行储存,或者从供应商处取得冰块或同类效果的食用级冷储物质,或者直接储存于冷冻车内等等;该公司未有直接证据认为第三者的肉类制品受损时,无法对第三者的肉类食品进行评估。三、受损财产电缆电路项目部分,该公司经核算后认为损失金额为37097.70元,评估残值为5949.70元。
二审再查明:2012年5月4日,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于受原审法院委托作出(2012)F10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中估价的限制条件一项中反映:对于估价对象的合法用途以及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有关数据,均以委托方(原审法院)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关于个人建设临时建筑规划报建的复函为依据;经与委托方沟通,确定以现场勘查日2012年4月20日为评估的估价时点。
2012年8月13日,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原审法院委托作出(2012)03026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注明:现场未见到实物只听取有关人员对委托对象现状的介绍;该机构评估人员于2012年4月20日到现场未能见到评估对象的实物,设备类按现场当事人所述的名称、使用年限等情况前提下的理论推算价值。该报告反映的电器受损情况如下:冷藏柜2个,评估价值6080元;四门冷藏柜2个,评估价值16690元;吊扇4把,评估价值440元;应急灯1个,评估价值85元;鱼缸杀毒灯1台,评估价值55元;21寸电视机1台,评估价值650元;25寸电视机1台,评估价值880元;750W清水泵1台,评估价值300元;增氧机1台,评估价值230元;三匹空调机1台,评估价值4680元;二匹空调机2台,评估价值6500元;空气开关(双极)72个,评估价值3960元。
2012年4月20日,中山市中正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到涉案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察。2013年1月25日,中山市中正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关于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异议的答复,内容反映:该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出具的电线重设费用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参考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图计算(该图纸已经***、枣庄道桥公司双方质证);该报告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工程量与设备、材料价格表的数量是有差异的,设备、材料价格表的数量已综合考虑了损耗,分部分项计价表里的综合单价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利润及管理等费用,综合单价与材料表是不一致的;枣庄道桥公司提出部分设备材料可以继续使用的,请***、枣庄道桥公司确认清单后由法院交给该公司做修订;其造价鉴定是新建工程造价,如何考虑已使用多年的因素由法官判定。
二审又查明:***二审期间主张,三鹿庄食府营业时电线电路已拉设完毕,拉设时间大概在1998年至1999年之间;其拉设电线电路经相关部门报批,但因报批至今已过十几年,负责安装的公司也已解散,故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现二审争议焦点为损失项目及数额问题。
一、关于租金损失。
首先,深圳市英联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系依据原审法院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关于个人建设临时建筑规划报建的复函对三鹿庄食府的市场租金价值进行评估,并作出(2012)F10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次,该机构在评估时已综合考虑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临时性建筑、建筑用途等因素,并最终评定涉案物业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5月3日的市场租金价值为104724元。再次,虽上述报告估价时点为2012年4月20日,距事故发生已近一年,但原审法院在采信该估价报告的同时,亦综合考虑估价时点、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临时性建筑、建筑用途等各方面因素,并最终酌情认定郑涉娴租金损失为17454元(104724元÷12个月×2个月),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对于枣庄道桥公司上诉主张该报告估价对象现状错误、估价时点不正确以及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本案赔偿数额不应包括场地租金损失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冷冻食品损失和烧坏电器损失。
关于冷冻食品损失。枣庄道桥公司认为***主张的受损冷冻食品并非真实存在。根据兴禅公司公估报告也反映,该公司于涉案事故发生当天到现场勘察时未见到***所主张的冷冻食品实物以及相关记账凭证;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亦系在未见到冷冻食品实物、仅听取有关人员对委托对象现状的介绍的情况下对冷冻食品损失进行评估。即使***主张的受损冷冻食品确实存在,亦于兴禅公司现场勘察前已全部被转移。故因涉案事故发生至今能反映冷冻食品损失存在的仅有***的个人陈述,且***至今仍未能向法院提交收款收据、收货收据、供货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损失的存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主张的冷冻食品种类、数量及单价均不予采信,并不予采信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关于冷冻食品损失部分的评估结论。但考虑***经营三鹿庄食府确需置备一定数量的食品,故酌情认定***因涉案事故导致的冷冻食品损失为10000元。
关于烧坏电器损失。首先,兴禅公司公估报告中已注明上述烧坏电器处置方式为报废,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时亦已考虑电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在枣庄道桥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上述烧坏电器中哪部分可继续使用、哪部分不能继续使用以及电器的使用年限的情况下,本院对枣庄道桥公司关于仍可使用的部分电器赔偿维修费、不能使用的部分电器折价赔偿、电器陈旧故资产评价报告评定的电器价值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涉案事故发生当天,兴禅公司公估人员即进行了现场勘察。而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现场勘察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且评估人员系在现场未见到实物只听取了有关人员对委托对象现状的介绍的情况下作出了资产评估报告。兴禅公司于事故发生当天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其对现场物品的清点更为客观,故本院采信兴禅公司公估报告中关于烧坏电器项目及数量部分。但鉴于兴禅公司系受太平洋顺德支公司和枣庄道桥公司中山市城桂公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被保险人)的委托而进行公估,目的系为保险合同双方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提供参考依据,因兴禅公司与太平洋顺德支公司、枣庄道桥公司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故本院对兴禅公司公估报告核定的烧坏电器损失数额不予采信,损失数额仍应以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定为准。原审法院采信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次,兴禅公司公估报告反映,三鹿庄食府的吊扇无明显受损,双极空气开关与电线电路损失存在重复计算,根据本院前面论述,因兴禅公司对现场物品的清点更为客观,故吊扇价值440元、双极空气开关价值3960元均应从中山市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烧坏电器价值40520元中予以扣除。但因枣庄道桥公司并未主张扣除双级空气开关价值,故本院仅对吊扇价值440元予以扣除,对双级空气开关价值3960元部分不作处理。另外,***主张烧坏电器残值为850元,原审法院酌定为1000元,因***未提起上诉,本院对该部分亦予以维持,该残值1000元应从评估价值中予以扣除。故枣庄道桥公司应向***赔偿的烧坏电器金额为39080元(40520元-440元-1000元)。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电线电路损失。
***主张电线电路重设费用,但因三鹿庄食府已于涉案事故发生后不久即结业,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重设电线电路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主张电线电路重设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考虑涉案事故的发生确实给三鹿庄食府电线电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电线电路受损后临时应急用电亦需支出一定费用,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中对电线电路损失作一并处理。至于具体损失金额,本院认为,首先,中山市中正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距涉案事故的发生近一年。但根据该机构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审法院出具的关于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异议的答复,其依据施工图作出造价鉴定报告,该施工图在进行鉴定前已经***、枣庄道桥公司双方质证确认,故原审法院采信中正信德公司作出的造价鉴定报告并无不当。枣庄道桥公司虽主张施工图系***为理赔需要事后制作的,受损的仅是食府外部线路、内部线路完全可以使用,但其并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枣庄道桥公司关于线路重设应按兴禅公司现场勘查线路状况为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上述答复亦反映,其造价鉴定是新建工程造价,如何考虑已使用多年的因素由法官判定。***二审诉讼期间主张拉设电线电路时间为1998年至1999年间,考虑三鹿庄食府的电线电路由原五桂山镇电气安装公司安装后已使用十多年,结合拉设电线电路当时的物价水平、工人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造价鉴定报告,本院酌情认定枣庄道桥公司因涉案事故导致三鹿庄食府电线电路的损失金额为62725.46元[(含税造价113257.43元-残值8715元)×60%]。再次,上述答复中明确回复,资产评估报告中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工程量与设备、材料价格表的数量是有差异的,设备、材料价格表的数量已综合考虑了损耗,分部分项计价表里的综合单价是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利润及管理等费用,综合单价与材料表是不一致的,故对于枣庄道桥公司主张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设备材料价格前后不对应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最后,枣庄道桥公司虽主张涉案受损电力线路系三鹿庄食府未经报批自行埋设,并提交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中山市城桂公路路面升级改造工程信地背小桥施工情况的说明。该说明反映“经现场了解核实,施工单位(枣庄道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超出红线范围。上述电力线路为‘三鹿庄’饭店自行擅自埋设,现场没有明显的标示和标牌,没有按规定在公路产权单位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方城建部门及公路管理部门进行报告或报备”,但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并非批准电力线路埋设的相关主管部门,而枣庄道桥公司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三鹿庄食府使用的电线电路未经相关部门合法报批,以及***存在消极处理电线电路损失扩大的行为,枣庄道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枣庄道桥公司关于***使用的电线未合法报批、其未尽积极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故应自行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枣庄道桥公司的上诉理据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烧坏的电器损失39080元、冷冻食品损失10000元,合计49080元;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电线电路损失62725.46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42元(***已预付),由被上诉人***负担5639元,由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3元。电器及冷冻食品评估费4500元、工程造价鉴定费4000元、租金损失评估费2000元,上述共计10500元(***已预付),由被上诉人***负担7455元,由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42元(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5639元,由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瑄
审 判 员  梁艳凤
代理审判员  赖晓筠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洪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