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6333号
原告:江建国,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镇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6741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5930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建国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江建国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公路拓改工程项目监理服务费存在计算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建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哈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