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6032号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13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霞美工业区霞新路1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冯 震
人民陪审员 赵 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弘
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