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1127民初545号
原告:江建国,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镇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6741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建国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建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建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原告江建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