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60号
申请人:***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街道西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