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街道西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