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134号
原告: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村南垃圾处理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京周,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街道西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明硕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71元,减半收取计9386元,由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