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6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梁山县库区工程开发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
地址:梁山县。
原告***与被告***、***、***、梁山县库区工程开发服务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