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021号
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86847A。
法定代表人:黄艺聪,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其虎,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南关南路**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8981358P。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