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872号
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1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池 审判员 孙 仲 审判员 师 光
书记员 崔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