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206民初11078号
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利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霖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德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亿洋、东霖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建筑起重机租金结算单》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尚欠租金的确认,正德利公司请求东霖建设公司支付租金130700元,本院予以支持。正德利公司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各自的过错及违约金的补偿性、惩罚性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2月22日,正德利公司与东霖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项目名称长泰县十里村石帽山2013年一期(J区)项目;机械名称塔式起重机,规格型号:QTZ70F,数量壹台;一体化专业分包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为:1、机械设备使用费每台每月16000元,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工资(代收代支)每台每月10000元,该款东霖建设公司应于设备启用后次月起每月5日前向正德利公司付清;2、机械设备进场每台安装费14000元应于安装检测合格后向正德利公司付清,拆卸每台退场费用14000元,东霖建设公司应于退场前向正德利公司付清;按月计费项目若剩余天数不足月的,按照约定的月费用标准除以30天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工程施工完毕后机械设备款项未付清前正德利公司有权不拆除机械设备,并按合同正常收取机械设备停滞每月租赁费用或按照机械设备款项未付余款自机械设备停用之日起每日3%的标准向正德利公司支付违约金;若东霖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合同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当月设备使用费的3%向正德利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满60日未支付的,正德利公司有权暂停东霖建设公司使用机械设备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停机期间的相关费用由东霖建设公司承担。
2019年4月23日,正德利公司与东霖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起重机租金结算单》,双方确认:东霖建设公司租用6#、7#塔机各一台,租赁期限均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4月22日,每台租金241800元,应付租金483600元,东霖建设公司已付租金款222200元,未付租金款261400元。
庭审中诉争双方共同确认,东霖建设公司尚欠租金为130700元。
一、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700元及违约金(以130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驳回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5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元,福建省东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如男
书记员 刘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