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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立助建筑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4384号之一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现因履行期间过长且和解履行期间暂无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4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书记员 钱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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