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终4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东路678-1号。
法定代表人:林玉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7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艺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福,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203民初20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南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玉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