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执2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86847A。
法定代表人:黄艺聪。
委托代理人:陈良华,罗仔娟,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387XW。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正德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20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151500元等。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73元、诉讼费186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公司同事签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福建省点对点、厦门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工商、船舶、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虽有存款,但账户或因系农民工工资账户无法查封,或因其他案件已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多轮,本案轮候查封。
三、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坐落于闽清县××镇××街××号××号楼××层楼层、××单元、××号××层整座、××号××层整层、××号××号楼××层整层、通道等不动产。但上述房产设定最高额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4247万元,且已被25件案件陆续查封,首封案件系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财保291号。但该案暂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系全国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在福建省范围内尚有23件案件未履行完毕,涉案金额超过9194万元,案件均集中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此外,从被执行人不动产轮候查封情况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深圳、上海、北京、东莞、扬州、佛山等地均有案件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现负债累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示。
六、截至2021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陈军晖
审 判 员 陈进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向
代书记员 赖俊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