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4民初8900号
原告:绍兴宏法针织有限公司,住绍兴市上虞区梁湖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8556961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马家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88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宏法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宏法针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宏法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计571.50元,由原告绍兴宏法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