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02执恢59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85463.5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65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榆林市市政管理处的未付工程款160万元及案件执行费46710元,本案已全部兑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802执恢5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9月18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