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02执恢592号
申请执行人***,余文革,党强强,冉志鹏,刘克莲,刘军军,刘军芳,刘永娥,刘炜峰,刘锦彦,吕德连,安永峰,师养国,庞海鱼,康增平,康增栋,康增禄,康峰,康海瑞,康海苗,康维莲,张志产,张换平,张鹏飞,朱保荣,李亮亮,李宏清,李建军,李旺红,李树茂,李根,李生玉,李生英,杜培雄,杨虎利,汪喜军,王亚峰,王文祥,王月兵,王海利,白云青,白宏飞,纪文祥,耿万东,苏亚,许占东,谢志成,贺学方,郑成功,郝广林,郝建雄,郭世军,郭世强,陆海东,霍美成,韩世军,韩世厚,韩光平,韩兵兵,韩刚,韩生亮,韩生武,马喜平,马智,马锦秀,高宏兵,高小岗,高小飞,高崇占,高建文,高建文,高旺珍,高海娃,高爱霞,高艳会,高虎兵,高飞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市劳仲案字(2016)第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智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93264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17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802执恢5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8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