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红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人民币256311元及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申请执行费387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工程款分配方案作出后,其他案件当事人提出反对意见,暂无执行条件,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