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02执恢594号
**、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55768元及该款从2015年1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91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付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802执恢59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9月19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