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802执恢596号
***、***、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5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3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9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802执恢5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9月19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