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榆林市鸿宇建筑有限工程有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02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鸿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3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5576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50元,执行费91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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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项志军
审判员马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