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3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8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北路东绿苑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务费33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9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待条件成熟,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慧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