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02执恢3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东绿苑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申请人***支付劳务费4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2900,下剩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