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府执字第00434号
申请执行人方元毅,男。
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小明
申请执行人方元毅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府劳仲案字(201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方元毅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7363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8日支付73633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950元。现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府劳仲案字(2013)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贾建荣
审判员 贾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白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