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高龙实业有限公司彤与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22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墨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龙实业有限公司彤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8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40460元及违约金,同时承担仲裁费20517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6506.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劵登记信息,阿里巴巴、京东、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和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通过向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调取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税务信息、对公账户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通过向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现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另一股东郭小明下落不明。
6、因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表示再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