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申请执行府谷县金雉园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众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负责人:席晓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系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府谷县金雉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府谷县众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系***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系***妻子。
被执行人:**小,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系**小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妻子。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07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执行人:管彩霞,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系***妻子。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与府谷县金雉园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众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管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的(2017)陕08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于2018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3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3月1日、9月20日、10月8日、11月13号分别对上述被执行人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府谷县金雉园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众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管彩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住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府谷县金雉园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众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管彩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通过线下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府谷县金雉园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众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管彩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府谷县金雉园商贸有限公司、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府谷县众晶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小、****、***、***、***、管彩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锦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延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