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284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高家湾村九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2251087.02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51087.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府谷县兴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51087.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